在明確了貿易合同中的貿易術語所確定的買賣雙方的責任后,本案的運輸關系中的主體就清楚了:托運人(即發貨人)、承運人(即貨代公司)和收貨人。雖然運輸合同是由賣方和承運人訂立,但在發貨人將集裝箱整箱交承運人后,承運人應當向收貨人負責,收貨人應當向承運人索賠。因此,本案運輸合同中的CY-CY條款就適用于發貨人、收貨人與貨代公司之間在運輸關系中的抗辯了。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,收貨人應當向承運人即國際貨代公司索賠,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。
對發貨人來說,在整箱貨運輸關系中主要責任有三個方面。一是在選用集裝箱時,應保證該箱子具備適航或適貨條件,即在裝箱之前對箱子進行內外檢查。如箱子不能滿足貨物裝載運輸的條件,發貨人仍將貨物裝載箱內,一旦造成貨損,貨損事故則由發貨人承擔。二是裝載箱內的貨物包裝應牢固,標志清晰、內容完整,以保證運輸的安全性、牢固性、可靠性。三是在將裝載貨物后的箱子交給承運人時,箱子外表狀況應良好、關封完整,箱號、關封號與單證記載一致。
在發生“隱藏損害”后,發貨人應力求出具由海關或公估行驗貨、裝箱的證書。這樣,即使收貨人向發貨人提出“隱藏損害”賠償,發貨人也可解除責任,除非收貨人確有證據證明該貨物滅失或損害確由發貨人過失所致。
從貨代公司、船公司各自簽發的提單所記載的運輸條款看,此批貨物是整箱運輸。整箱運輸下無論是根據提單運輸法規,還是有關國際貨運公約,或是運輸慣例,其交接雙方責任均以“集裝箱外表狀況是否良好,海關關封是否完整”確定。在本案例中,發貨人與承運人的交接關系是清楚的。(1)發貨人將集裝箱交貨代公司,并由貨代公司安排集卡拖運至香港裝船時,貨代公司和集卡司機均未對集裝箱的外表狀況提出異議,可以認定交接時箱子外表狀況良好。(2)貨代公司在接受集裝箱后,提單并沒有對箱子外表狀況做出任何批注,該提單屬清潔提單。由此可以認定貿易關系中發貨人的責任終止,收貨人的責任開始。隨后,收貨人的責任要到運輸關系中的承運人那里找回來。
對承運人來說,整箱貨運輸下只要箱子外表狀況良好、關封完整情況下接貨并交貨,而收貨人在接收時并沒有對提出異議,表明承運人對該箱子貨物責任已告終止。但如果收貨人提出了異議,并且證明貨物發生的損失,承運人就不能推托其責任。在本案例中,國際貨代公司是多式聯運經營人,根據《1973年國際商會聯運單證規則》(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Document,1973) ,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為,從接管貨物時起,至交付貨物時止的整個運輸期間。多式聯運經營人實行網狀責任制。對于發生在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期間內的貨物滅失或損壞,如果知道這種滅失或損壞發生的運輸區段,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,依據適用于該區段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予以確定。
貨到交貨地后,收貨人發現兩個集裝箱內有貨損,所以,根據《1973年國際商會聯運單證規則》,貨代公司不能推諉其對收貨人的直接賠償責任。作為承運人的國際貨代公司應當為兩個集裝箱中的貨損(一個箱子外表破損且有批注,另一個外表沒有破損但收貨人收貨時發現箱內貨物有損壞)負賠償責任。